内容简介
梁文道、刘瑜、熊培云、许知远联袂主编——“理想国译丛”(MIRROR)系列之一(005)——保持开放性的思想和非功利的眼睛,看看世界的丰富性与复杂性。本书有刘瑜专文导读“重读福山之二:重新带回国家”。
作者简介
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日裔美籍学者,哈佛大学政治秩序的起源》等。现居加利福尼亚。
书名:
政治秩序的起源
ISBN:
9787549555116
作者:
弗朗西斯.福山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2-05
图书分类:
世界政治制度史
语言:
Chinese 汉语
开本:
16开
版次:
1
装帧:
其他
页数:
11,548页
字数:
476千字
梁文道、刘瑜、熊培云、许知远联袂主编——“理想国译丛”(MIRROR)系列之一(005)——保持开放性的思想和非功利的眼睛,看看世界的丰富性与复杂性。本书有刘瑜专文导读“重读福山之二:重新带回国家”。
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日裔美籍学者,哈佛大学政治秩序的起源》等。现居加利福尼亚。
When a disaster happens, like shoddy school construction revealed by an earthquake, or the tainting of baby formula by a poorly regulated company, Chinese citizens’ only recourse is upward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Like the empero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may or may not respond: sometimes it will take stern action against the offending official, but at other times it will be too busy or distracted, or will have other priorities.
However, neither rule of law nor political accountability exis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any more than they did in dynastic China.
In certain ways, things are not all that differe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Instead of an emperor, there is a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sitting at the top of the government hierarchy,keeping watch over a vast and complex bureaucracy that rules well over a billion people. Like the eunuch spy network, the party hierarchy constitutes a structure parallel to that of the government, monitoring it and reporting abuses. The quality of the bureaucracy, particularly in its upper reaches, is high; the Chinese leadership has been able to guide the country through a miraculous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in the decades after 1978 that few other governments could have pulled off.
我们可将之(霍布斯、洛克、卢梭)称为霍布斯式的谬误:人类一开始各行其是,仅在发展中较迟阶段进入社会,因为他们作出理性推算,社会合作是达到各自目标的最佳方法。原始个人主义这个假设,支持《美国独立宣言》对权利的理解,也支持后来兴起的民主政治社群。……但在事实上,人类历史上逐渐获得发展的是个人主义,而不是社会性。今天,个人主义似乎是我们经济和政治行为的核心,那是因为我们发展了相关制度,以克服身上更自然的群体本能。亚里士多德说,人类天生是政治的,他比这些早期现代的自由理论家更为正确。
高度发展的公民社会也能成为民主的危险,甚至可以导致政治衰败。基于民族或种族的沙文主义群体,会散播不容忍的偏见;利益群体会尽力追求零和的租金;经济冲突和社会冲突的极度政治化,会使社会瘫痪,并破坏民主制度的合法性。社会动员也可导致政治衰败。政治制度拒绝社会新参与者的要求,即所谓的亨廷顿式过程,就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的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高度组织起来的社会群体一再罢免获选的总统。
A good example i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re is no true rule of law in China today: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does not accept the authority of any other institution in China as superior to it or able to overturn its decisions. Although the PRC has a constitution, the party makes the constitution rather than the reverse. If the current Chinese government wanted to nationalize all existing foreign investments, or renationalize the holdings of private individuals and return the country to Maoism, there is no legal framework preventing it from doing so. The Chinese government chooses not to do so out of self-interest, which seems to be regarded by most parties as a sufficiently credible assurance to future good behavior.
另一方面,有“足够好”的产权和合同执行,允许经济的发展,但没有真正的法治(即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意思),这完全可行。……中国经济取得三十多年的两位数增长,并不需要“法治”的抽象承诺。
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不是自上而下的理性计划的结果,而是在数百或数千分散个人的互动中自发产生的。那些个人尝试各式规则,保留有效的,拒绝无效的。社会秩序产生的过程是递增、进化、分散的,只有借用无数个人的本地知识,有效的“大型社会”才能出现。自发的秩序获得发展,以达尔文为生物有机体所安排的方式——分散的适应和选择,并不倚靠创世主的专门设计。
In certain ways, things are not all that differe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Instead of an emperor, there is a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sitting at the top of the government hierarchy, keeping watch over a vast and complex bureaucracy that rules well over a billion people. Like the eunuch spy network, the party hierarchy constitutes a structure parallel to that of the government, monitoring it and reporting abuses. The quality of the bureaucracy, particularly in its upper reaches, is high; the Chinese leadership has been able to guide the country through a miraculous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in the decades after 1978 that few other governments could have pulled off.
即使是好皇帝,在如此辽阔的帝国中,要想得到他的注意简直是缘木求鱼。……然而,法治和政治责任制在中国是不存在的。
对于在当下这个学科专门化、细分化的时代,还有雄心和勇气撰写通史性宏大叙事的著作的学者,首先要抱以敬意。这本书穷尽了人类社会在法国大革命之前的各种政治发展模式,并试图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政治秩序的发展规律,但与其说是一部政治学著作,不如说是一部政治史著作,其叙述远大于分析。跟二十年前板上钉钉地认为自由民主制是历史的终结不同,福山在本书中对各种政治模式的判断是暧昧和相对的,这点转变值得玩味。
谢谢那位小伙子,让我想起我读过这本书。
看到一个网名“马克思主义学徒”的人给这本书打了一星,并评价“无聊至极的厕所读物”。 讽刺的是,这本书是大学马列政治老师推荐我们读的,当时不太读得懂,现在想来,老师用心良苦。
在婆罗门教的影响下,分别是雅利安人和达萨人的两大瓦尔纳,进化成四大瓦尔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处于顶端的是祭司阶层,他们创作了构成“吠陀本集”的仪式祈祷。随着宗教的发展,历代的婆罗门默记这些祈祷。这礼仪咒语的倒背如流成为他们的专业,与其他瓦尔纳争夺社会地位时,又变成其优势。法律就从这些仪式中脱颖而出,起初只是惯例,口口相传,最终写入法律书籍,像英国人所称的《摩奴法典》( M a n a v aDharmasastra)。所以在印度传统中,法律并不来自政治权力,这不像中国;它的源泉既独立于统治者,又比统治者更为崇高。事实上,《摩奴法典》讲得很清楚,国王之存在是为了保护瓦尔纳制度,不可颠倒过来。如果我们把中国案例当作政治发展的标准直线,印度社会大约在公元前600年走上一条大弯路。印度没有经历漫长的战争,以开发现代非人格化的集权国家。权力没有集中于国王,而在界限分明的祭司阶层和武士阶层之间平分。他们相互依赖,以求生存。印度虽然没在当时开发出像中国一样的现代国家,但创造了限制国家权力和权威的法治锥形,中国则没有。很明显,印度始终不能以中国方式集中权力,其根源就是印度宗教,我们将对此作更仔细的审视。
所以,国王必须遵从他人所编纂的法律,自己不是一言九鼎的法律制定者.如中国皇帝。
塑造中国文明的决定性因素是国家。在印度,瓦尔纳和迦提所创造的社会分类成为社会基石,大大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渗透和掌控
图森·贝( Tursun Bey)写道,15世纪的奥斯曼帝国,苏丹可在伊斯兰教法之外自行制定世俗法律。这套世俗法律叫作卡奴纳莫( kanunname,该词源自欧洲使用的 canon law[教会法),用于传统伊斯兰教法鞭长莫及的领域,如公共和行政的法律。所征服领士的征税和产权、发行货币、贸易管理,全靠这套世俗法律。传统的伊斯兰教法主要涉及婚姻、家庭、遗产和其他私人事务,由教法专家卡迪和穆智泰希徳( kadisand muitahids)执行。他们熟谙穆斯林经典,能将这一庞杂的法典应用到特定案例,很像印度的班智达。这就需要平行的两套司法建制,一个是世俗的,另一个是宗教的。卡迪应用伊斯兰教法,但其裁决必须依赖世俗当局的执法。
所以,中国没有基于宗教的法治的历史基础。中国的传统以法家思想为基石,中国人心目中的法律主要是制定法positive law),也就是皇帝所颁布的王法。秦、汉、隋、唐、明等朝都出版了重要法典,很多篇幅只是各式违法的处罚表。7至8世纪陆续颁布的《唐律》,不提法律的神圣来源,只说法律是世俗统治者所制作的,以控制百姓的行止和避免自然和社会的失衡。印度则完全不同,与印度国家形成同期或稍早的婆罗门教,规定政治/武士阶层一刹帝利一一必须从属于祭司阶层的婆罗门。印度宗教以四大社会阶层的瓦尔纳为基础,印度统治者必须向身处顶端的祭司取得合法性和社会支持。所以,法律深深植根于宗教,而非政治。最早的法律文本《法论( Dharmasastras),不是像中国那的皇帝法令,而是宗教权威所写下的文本。印度后来的法律发展有点像英国的普通法,没有严格遵循这些法律文本,反而依据判例,并把班智达( panditas,精通宗教典籍的学者)所创造的先例前后连接。执行裁决的经常是婆罗门,而不是政治当局,不允许分开的世俗领域来制订规则。法律有很多哈耶克提及的特征,通常是不可更改的,除非能找到与当前法律有关的更古老先例。独立后,印度议会试图修改婚烟和离婚的法律,据称有名保守印度人这样说:“议会的权力不可推翻经典( Shastras)的命令,那是上帝说的话,由圣人( Rishis)为我们抄录下的。印度人不可接受经典之外的任何权。
在中国,宗教并不反映社会和文化的共识,毋宁说是社会抗议的手段。这体现在汉朝的道教、唐朝的佛教、19世纪受基督教影响的太平天国等。中国的国家轻易掌控各式祭司团体,从不承认比国家本身更高的宗教权威。
图森·贝( Tursun Bey)写道,15世纪的奥斯曼帝国,苏丹可在伊斯兰教法之外自行制定世俗法律。这套世俗法律叫作卡奴纳莫( kanunname,该词源自欧洲使用的 canon law[教会法),用于传统伊斯兰教法鞭长莫及的领域,如公共和行政的法律。所征服领士的征税和产权、发行货币、贸易管理,全靠这套世俗法律。传统的伊斯兰教法主要涉及婚姻、家庭、遗产和其他私人事务,由教法专家卡迪和穆智泰希徳( kadisand muitahids)执行。他们熟谙穆斯林经典,能将这一庞杂的法典应用到特定案例,很像印度的班智达。这就需要平行的两套司法建制,一个是世俗的,另一个是宗教的。卡迪应用伊斯兰教法,但其裁决必须依赖世俗当局的执法。
所以,中国没有基于宗教的法治的历史基础。中国的传统以法家思想为基石,中国人心目中的法律主要是制定法positive law),也就是皇帝所颁布的王法。秦、汉、隋、唐、明等朝都出版了重要法典,很多篇幅只是各式违法的处罚表。7至8世纪陆续颁布的《唐律》,不提法律的神圣来源,只说法律是世俗统治者所制作的,以控制百姓的行止和避免自然和社会的失衡。印度则完全不同,与印度国家形成同期或稍早的婆罗门教,规定政治/武士阶层一刹帝利一一必须从属于祭司阶层的婆罗门。印度宗教以四大社会阶层的瓦尔纳为基础,印度统治者必须向身处顶端的祭司取得合法性和社会支持。所以,法律深深植根于宗教,而非政治。最早的法律文本《法论( Dharmasastras),不是像中国那的皇帝法令,而是宗教权威所写下的文本。印度后来的法律发展有点像英国的普通法,没有严格遵循这些法律文本,反而依据判例,并把班智达( panditas,精通宗教典籍的学者)所创造的先例前后连接。执行裁决的经常是婆罗门,而不是政治当局,不允许分开的世俗领域来制订规则。法律有很多哈耶克提及的特征,通常是不可更改的,除非能找到与当前法律有关的更古老先例。独立后,印度议会试图修改婚烟和离婚的法律,据称有名保守印度人这样说:“议会的权力不可推翻经典( Shastras)的命令,那是上帝说的话,由圣人( Rishis)为我们抄录下的。印度人不可接受经典之外的任何权。
在中国,宗教并不反映社会和文化的共识,毋宁说是社会抗议的手段。这体现在汉朝的道教、唐朝的佛教、19世纪受基督教影响的太平天国等。中国的国家轻易掌控各式祭司团体,从不承认比国家本身更高的宗教权威。
法治在印度和中东的发展,但在中国缺席;中东世俗和宗教的当局有效分享权力;前现代中东政权遵守产权;穆斯林鸟里玛不能以基督教会的方式制衡国家权力;当代阿拉伯世界没有法治;现代法治的比较
在其他方面,中国政治制度又是落后的。它从没创立法治和政治负责制的机制。国家之外的社会像以前一样,与欧洲或印度相比,组织得更为松散,很难采取政治行动。没有拥有土地的独立贵族,也没有独立城市。四下分散的士绅和农民,只可被动地抵制政府命令,不时爆发激烈的起义,又遭到残酷的镇压。他们从来没有像斯堪的纳维亚农民所做的那样,组织成集团向国家争取权利。
像中国那样的大国,其治理必须转授权力,必须依赖地方政府。不过,地方政府会溢用职权,腐化堕落,甚至共谋以反中央。正规的行政机构不足以对付此类问题。命令自上而下层层传达,但信息不一定回馈上去。如果他根本不知道溢权的发生,最独裁的皇帝也不会去惩治恣意妄为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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