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牛津通识读本”中的经典之作】
作者简介
著者:[美国] 琳达・格林豪斯
书名:
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
ISBN:
9787544737043
作者:
格林豪斯
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01-01
图书分类:
政治、法律
语言:
chi
开本:
32开-胶版纸
版次:
1
装帧:
精装
页数:
117页
字数:
196千字
译文流畅,有一处《The Federalist Papers》译成“联邦论”,而非“联邦党人文集”,我还以为译错了,一查才知道是有意为之。
原文写得十分简洁流畅,翻译也比较严谨。此书的问题在于中文受众太狭窄,即使是法律专业学生,对美国司法体制与历史未有基础了解的,读来也定会满头雾水;而对于了解相对略深的,此书过于浅显,用处不大。我觉得有趣的两个地方分别是第七章提到法庭之友的作用与第八章提到高院参考外国判例会引发国会保守派反弹的地方。
①宪法解释类案件②申请大法官们判定某项联邦法律的具体含义或适用范围。
指尚未正式成为州,但已拥有本地立法机构的地区。
考虑到总统本人、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总检察长埃德蒙·伦道夫全部来自南方,再提名一个南方人出任首席大法官不太合适,华盛顿最终还是选择提名来自中部的杰伊。
以最高法院为首的司法分支,一开始并没有与另外两个分支平起平坐。
美国的建国轨迹,应当是先有邦宪法,再有《邦联条例》,最后才是联邦宪法。
在当前美国的司法意识形态背景下,无论自由派大法官还是保守派大法官,都不愿意被别人指称为“司法能动主义者”。参见【美】克里斯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
林达老师有一段话深合我心,她说:“在介绍美国时,切忌走向简化的颂扬。偏颇的介绍不利交流,反而可能引出幻想,容易在幻境破灭后走向另一个极端,难以冷静客观地剖析对方国家发展中的各类复杂因素。这绝非交流之道。”在她看来,介绍同一个理念和制度,需要考虑它在不同时间、条件、地点下遭遇的不同困境,强调制度在历史发展和现实运作中的复杂性。
在法律的眼里,这个国家不存在一个优越、主导和统治的公民阶层。
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是无所作为。
How could the Supreme Court uphold the rule of law without provoking a confrontation with the executive branch that could leave the Court permanently weakened?
好就好在,有英文版。对《九人》作了一些简单的补充。着重看了下高法重视的案件类型以及历史发展路径……对着wiki看效果不错。
一份最高法院判决,通常包括案情介绍、既往先例和法律依据,然后会列出判决理由,解释为什么通过此一而非彼一法律路径能推导出正确解决方案。
马歇尔的解决方式是,主张最高法院拥有这项权力,却没有直接行使。……当然,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最高法院主张自己有权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马歇尔宣布:“决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当仁不让的职权与责任。”此话在最高法院历史上被不断援引,影响一直持续至今。最高法院貌似谦恭地放弃了行动的权威(authority),却为自己争得了重大的权力(power)。
上述拒绝充当顾问角色的早期做法,确立起一项恒定法则:根据宪法授权,联邦法院只处理因对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引发的问题。不过,这项法则说来容易,用起来却很麻烦,最高法院在之后的两个世纪,一直在对它进行详细阐释。直到今天,联邦法院的“宪法第三条管辖权”的范围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最重要的争议很简单:联邦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本来深植于我国的宪政源头,最高法院却自己给出了答案。
直到今天,联邦法院的“宪法第三条管辖权”的范围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最重要的争议很简单:联邦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本来深植于我国的宪政源头,最高法院却自己给出了答案。
因此,每当身边朋友过度溢美或无故抨击美国最高法院,我都会推荐他们阅读几本通识性读物,如戴维·奥布赖恩的《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亨利·亚伯拉罕的《司法的过程》,又或劳伦斯·鲍姆的《美国最高法院》,希望他们在深入了解之后,再作评价。
2012年4月,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访华时,我曾就美国是否存在“司法至上”这一问题向他求教。他回答,在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属于政治分支,因为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目的是为公共事务作决策。而制宪者设置司法分支,不是为了让它成为反映多数人意志的工具,因此,不能把法院看做政治机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最高法院向来认为,政治问题应该交给政治分支解决,法院不受理也不解决政治问题。例如,关于国会的选区划分争议,早期的最高法院就以这是政治问题为由拒绝介入。
直到今天,联邦法院的“宪法第三条管辖权”的范围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最重要的争议很简单:联邦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本来深植于我国的宪政源头,最高法院却自己给出了答案。
因此,每当身边朋友过度溢美或无故抨击美国最高法院,我都会推荐他们阅读几本通识性读物,如戴维·奥布赖恩的《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亨利·亚伯拉罕的《司法的过程》,又或劳伦斯·鲍姆的《美国最高法院》,希望他们在深入了解之后,再作评价。
2012年4月,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访华时,我曾就美国是否存在“司法至上”这一问题向他求教。他回答,在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属于政治分支,因为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目的是为公共事务作决策。而制宪者设置司法分支,不是为了让它成为反映多数人意志的工具,因此,不能把法院看做政治机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最高法院向来认为,政治问题应该交给政治分支解决,法院不受理也不解决政治问题。例如,关于国会的选区划分争议,早期的最高法院就以这是政治问题为由拒绝介入。
还有朋友喜欢引用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的名言:“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
《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首度揭示了大法官内部的意识形态之争,描述了最高法院2004年后的保守转型。
《最高法院诉讼规则》第十条提醒复审申请方,“根据调卷复审令状启动的复审并非基于权利,而是基于司法裁量权”,而且申请只有“具备确有必要的事由才会被批准”。规则随后列举了“最高法院考虑的事由类型”。所列事由主要是联邦下级法院之间或州法院之间在“重要联邦问题”上存在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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